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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8

中国人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6-2017学年校办字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开展,确保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 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该类学生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根据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指导标准,结合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重点考虑以下情况: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或优抚家庭子女;

(六)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或财

产的较大损失;

(七)父母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收入较低;

(八)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九)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十)单亲,家庭收入较低;

(十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家庭收入较低;

(十二)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委员会成员,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 9 月份进行一次。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人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的家庭经济收入和已获得的资助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证明人信息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视情况在各学生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相应调整。

(五)学生处负责复核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条 学院每年 9 月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档案管理与维护,并上报学生处进行资格复查。班主任和辅导员每学期应采用数据分析、一对一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同时,密切关注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这部分学生群体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如有特殊需求应及时上报学院。学生处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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